柬埔寨国家银行新规:单一用途电子钱包发行方须在90天内申报
影子
2026年8月11日93 阅读【柬埔寨头条综合报道】据柬媒8月10日消息,柬埔寨国家银行(NBC)发布通告,要求在单一网络内发行电子货币(电子钱包)以用于产品或服务支付的商家,必须依法履行申报义务。
柬国银指出,目前部分咖啡店、餐厅、物流公司、娱乐中心及加油站等商家,通过手机应用程序或会员卡的形式提供电子钱包服务。消费者可通过开设账户并充值,在上述单一发行商处进行消费支付(即单一用途电子货币,Single-Purpose E-Money)。
根据1999年《银行与金融机构法》,向客户提供支付工具属于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畴,须向柬国银申请牌照。此外,2017年《支付服务机构管理通告》第20条第1款明文规定,禁止非银行、非金融及非支付服务机构的实体发行电子货币。
然而,为支持微型及中小企业发展并鼓励创新,该通告第20条第2款豁免了部分电子货币发行者的牌照要求,但规定其必须事先向柬国银提交书面申报,且须满足以下条件:
1、单个账户余额最高不超过20万瑞尔(或等值外币);
2、所有账户余额总额不超过8亿瑞尔(或等值外币);
3、电子货币仅限用于单一法人实体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支付;
4、须符合柬国银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为此,柬国银要求所有非银行、金融或支付机构,但目前正在发行电子货币(电子钱包账户)的商家,必须在8月6日日起90天内,向柬国银提交书面申报。逾期未申报者,柬国银将依法采取严格措施。
同时,柬埔寨国家银行提醒公众,在注册未具备正规银行或金融机构资质的商家电子钱包时,应提高警惕。此类电子钱包并非储蓄账户,相关商家严禁对账户余额支付利息。因此,建议消费者不要在账户中保留超出上述限额的资金,并需自行承担开设及使用此类电子钱包的潜在风险。(编译:影子)